证监会网站9日公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核暂行规定(草案)》(以下全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 该规定共19条,具体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核的有关事项,对于证券公司申请人减少或者增加业务种类的条件和流程做到了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在获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人减少的业务,也不得展开与申请人减少的业务有关的宣传点评、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规定第五条对于证券公司经营创意业务展开了详尽的解释,券商在积极开展创新型业务前,应该创建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意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可能产生的风险展开充份的评估论证,并制订业务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者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同时,证券公司准许减少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获取服务的业务的,应该在获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科学知识普及和风险提醒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按照该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人展开审查,并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否批准后的要求。 规定月公布后,证监会1999年3月16日公布的《关于更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将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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